試用期勞動合同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充分實現企業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盡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2.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辦理退工手續,過一定時間后再辦錄用手續;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不約定試用期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試用期期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 | 對應試用期期限 |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不得超過一個月 |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 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不得超過六個月 |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數。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包括: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解除勞動合同后又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三、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均不能按照試用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勞動者不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工資。
四、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可以高于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可以與該工資相等,也可以低于試用期滿后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標準。
五、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滿時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將錄用條件、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及法定原因向勞動者解釋,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并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為,公司并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于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后,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為由解雇阿輝。然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雇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雇,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簽,先試用一個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雇,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勞動者如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后,用人單位以各種借口不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向專業的律師咨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勞動合同】相關文章:
試用期勞動合同07-09
試用期勞動合同12-19
勞動合同試用期06-19
試用期勞動合同03-12
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06-24
試用期勞動合同(熱門)09-30
(集合)試用期勞動合同08-07
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11-06
經典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01-24
試用期勞動合同模板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