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法官為你解惑: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不間斷工作滿十年,而不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的'期限,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甲20xx年1月1日入職乙公司并連續不間斷工作,那么到20xx年1月2日甲就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對于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無論勞動者之前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只要符合“雙十”條件(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種情形是指無法定除外情形時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就有權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此種情形相當普遍,條件也比較容易成就,也比較容易產生問題和糾紛。許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并沒有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出書面要求和異議,這種情形則可能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同意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入職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此時雙方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不能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不僅得不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效保護,也可能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請求得不到支持。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1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1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第2條 乙方 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2、勞動合同期限第3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4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5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第6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7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8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5、勞動報酬第9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第10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6、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101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xx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102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xx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2、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1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3、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2101條中寫明。
4、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5、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6、本合同1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深圳市三禾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乙方(員工):法 定 代 表 人: 張忠國 身份證號碼: 地 址:深圳市寶安41區甲岸路德誠大廈 戶 籍 地 址: 聯 系 人: 電 話: 0755-27837355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為公司所服務區域。乙方保證在公司所服務的區域內服從安排和調動。
二、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至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
三、甲方實行每周工作 天、每天工作 小時工作制。乙方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為,小時,超出國家規定的每周標準工作時數 小時,屬于固定加班時間。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加班,乙方不得自行決定加班或者單方面主張加班時數,若加班時數未經甲方核準則視為無效。
四、乙方的標準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乙方在職期間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則乙方的標準工資相應上調。
乙方的工資總額元/月由標準工資(即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加班工資組成。甲方每月日為發薪日(節假日順延),甲方于每月發薪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或由員工簽字后以現金發放,在依法扣除應當由乙方承擔的保險費部分及其它扣減項目后,將乙方的標準工資、加班工資一次性轉入乙方的工資賬戶或現金發放。
甲方按月在發薪日依法支付全部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乙方如對標準工資和加班工資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月發薪日后七日內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如未提出異議,視為乙方無異議,不再就當月的全部工資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自愿放棄其它請求。
如乙方向甲方申請住宿,經甲方同意方可安排住宿,并乙方同意在每月工資里扣除 元/月的住宿費。如乙方試用期三天以內離職的,甲方不予結算工資。
五、乙方應協助甲方按時辦理合法的用工手續及相關事宜,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提供就職所需的一切證件和證明材料,并確保其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按時辦理用工手續及相關事宣的,甲方可按乙方嚴重違紀,解除勞動關系,乙方應承擔該法律后果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六、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勞動工具,并對乙方進行上崗前的勞動安全衛生法。
律知識、安全操作規定及交通安全規則培訓,乙方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及交通安全規則;如乙方違反上述安全操作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及交通安全規則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自愿接受最高額處罰并自愿辭工。
七、因甲方屬勞動服務型企業,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客戶單位的要求和客戶的變更,重新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八、甲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否則應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九、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導致甲方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亂,無法順利安排工作交接的,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賠償金額為乙方一個月工資。
十、乙方如果在入職之前,有隱瞞前病史,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本人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甲方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為乙方辦理保險。因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資料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無效的,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乙方如果未書面履行請假手續,或假期到期未履行續假手續而不回工地上班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三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十二、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制度,如違反乙方理解并同意辦理辭工手續。
十三、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一方如果遷址或變更電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四、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五、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乙方知道并理解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并保證自覺遵守。甲方有權依照規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十六、春節前后兩個月不批示請假與辭工申請。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用人單位簽章):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一文:
租賃合同:租花業務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內、外租花業務由乙方承接擺設,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如下條款:
1.擺放各種花卉植物的品種以雙方能接受的價格為準,并將花木價格清單(經雙方蓋章簽名后確認的)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確定花擺放地點為:_________,雙方核定租金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減或更換其它花卉的品種,按預算標準進行增減相應的'費用。
4.經雙方協商本租花合同從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職責:要愛護所有擺放的植物,如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需按花的價值給以賠償。
6.乙方職責:保證所擺放的植物生長正常,無病蟲害,及時修剪植物殘枝,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檢查植物生長情況,生長不好的植物免費替換。
7.雙方必須遵守合約,一方如解除合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以免造成對方的損失,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執行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
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解讀十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
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
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 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在制定本法時,這一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可能累計時間卻很短。這一項規定僅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為判斷標準,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采取到期不續簽的做法,從而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這一項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的意見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不過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關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的或者行業的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根據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月)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點擔任
崗位工作。經甲乙協商,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工作的工作內容及崗位職責依照甲方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 為周期,總工時 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確定 條款 執行。
a、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 元。
b、 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八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限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其他各類假期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接受甲方領導、管理和教育,盡職、盡責、勤勉地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
(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嚴重破壞甲方形象、信譽、聲譽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一方均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之約定,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通知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通知,可采用如下兩種方式之一送達:
(一)被通知方在通知方發出的書面通知上簽收;
(二)通知方按照通知方在本合同上列明的通訊地址,以掛號的方式向被通知方郵寄書面通知即視為送達。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調解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任何一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不經協商而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簽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公章)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在分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弊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于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溫馨提示所有的勞動者知道如下情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有效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及地點
1.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部門,擔任____崗位工作,且主要工作地點為_____,并承諾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調動乙方工作崗位,并承諾完成調動后工作崗位的各項工作內容。
第三條 勞動保護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設施,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2.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3.甲方每年安排乙方進行一次體檢。
第四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元。上述工資包含崗位補貼、津貼、獎金、加班補償及各項補助等。
2.如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崗位發生變動,甲方對乙方工資進行調整。
3.乙方按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法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若乙方未能提供辦理社會保險所需的一切手續,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勞動紀律
1.甲方有權按國家和甲方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甲方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及行政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經濟補償:
(1)觸犯國家的刑事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泄露公司機密的。
(3)違背職業道德,做有損于甲方名譽與利益的事情的。
(4)故意破壞甲方財產者;因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_____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因個人責任心不強,造成設備損壞或引起經濟損失者。
(5)在聘用期間,有嚴重違犯甲方管理制度者。
(6)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自營或與他人合營、投資與甲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業務的企業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七條 勞動培訓
甲方組織乙方進行在職或脫產學習、培訓的,應另行簽訂《員工培訓/學習協議》,乙方培訓/學習結束后約定的在甲方單位服務期限內,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乙方承擔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續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退職、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2.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終止: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5.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乙方承諾
1.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業已獲知甲方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的內容,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項規定。
2.乙方保證并確認:已與原用人單位依法解除了勞動關系,不存在任何糾葛或勞動人事爭議,并確保不涉及與原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雙方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訂立條件
第一條 乙方保證符合甲方如下錄用條件:
(1)崗位技能: ______ ___ ____
(2)工作經驗:
(3)文化程度:
(4)其他條件:
第二條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
二、合同期限
第三條 甲、乙雙方選擇簽訂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合同期限前 個月為試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_ 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崗位工作。
第六條 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第七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達到規定的標準要求。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乙方實行實行 工時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_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可以微調發薪日期。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 __元整(稅前),轉正后的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整(稅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質量、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六條 乙方依法享受各種休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代為扣繳。
第十八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執行。
七、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制度。
第二十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崗位規范、工作流程、操作規定、勞動安全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培訓教育。
八、勞動紀律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亦相應變更。
第二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合同履行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勞動記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四)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甲乙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到期為止。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準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甲方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在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或者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后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甲方可通知乙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職位說明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在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每5年與公司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xx年,張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2年,但其勞動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張某想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人事部門告訴張某其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因此沒有辦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簽訂的話,也需要勞動合同到期之后才可以簽訂。公司的解釋是否成立呢?
評析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3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3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而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因此本案中,張某的勞動合同雖然還沒有到期,但其已經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了,已經具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了。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該公司應當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規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合作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負責甲方新,舊辦公院內外所有花草樹木的養護和管理。
二、期限:養護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養護費用為人民幣元,大寫:
四、付款方法:合同到期后經驗收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負責養護范圍內所有苗木的安全管理,如人為損壞由甲方全部負責。甲方提供水源、電源、工具臨時安放點(水、電費由甲方負擔)。如因水、電源不暢而造成養護范圍內的植物死亡,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乙方在接管養護前應清點甲方現有的苗木,如有死亡和無法補救的苗木,要向甲方提出并記錄在案,乙方在養護期間如有花木自然死亡,乙方要及時報知甲方,協商補種。
七、乙方在養護期間,嚴格按《____市綠化養護條例》標準養護管理。如乙方未按條例養護,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八、甲方未按合同約定,逾期支付養護款,甲方承擔違約全部責任并每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乙方在日常維護期間,維護完成后應按甲方要求及時清理現場,如未達到甲方要求或未清理現場,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本合同甲乙雙方負責人簽字生效,雙方信守合同,如有違約,協商解決,如解決不妥由當地法律部門仲裁。
一、因其它原因增加或減少養護范圍,應雙方及時溝通,補簽合同,甲乙雙方應互惠互利密切配合,保證園區的綠化效果。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甲方(蓋章)。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等于回到了“終身制”,更不會使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勞動關系退回到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
1.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制”、“鐵飯碗”。
終身制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勞動者一旦與公有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要對職工負責一輩子。職工退休后企業依然要負責,直至職工死亡還要負責殯葬和遺屬的生活等問題。
隨著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隨著勞動關系的市場化,這種“終身制”、“鐵飯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并不是“終身制”,它只是有明確的建立時間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是相對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有條件的長期雇用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的就業年限范圍內、有勞動能力,在勞動者沒有嚴重過錯、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沒有嚴重經營困難的情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保證勞動關系相對長期穩定,甚至到勞動者退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而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是可以終止的。
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終止期的,只是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相對不太確定,期限相對比較長。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理論上都可能是終身雇用的勞動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簽到勞動者退休的時間,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實際上這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等同了。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依法變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用到退休為止的“終身制”、“鐵飯碗”。
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變更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過錯的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條則規定:因為三種特殊情況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四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裁減人員。
顯然,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企業和勞動者都是可以協商或者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限制性規定。所以,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無論職工表現如何都要終身使用的“終身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必須具備三種特定條件才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之簽訂或者續簽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其實并沒有真正從根本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其致命的弱點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單位自愿或者失誤的前提下才可能實現,實際上是企業的選擇結果。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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