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10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
勞動合同
甲方:
住所:
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性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甲乙雙方先前有關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任何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權利義務之履行以本合同、本合同之附件及甲方合法制定公布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為:
□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 壹 年,自 20 11年 8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7月 31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法律規定的終止之日止。
□ 以完成 工作任務為期限,完成的標志事件為。
1.2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的,按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自動續簽。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自動續簽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2.1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內容為 。
2.2 雙方可另行簽訂《崗位協議》,此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應按照《崗位協議》切實履行崗位職責,遵守甲方合法制定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2.3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身體狀況和專業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技能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2.4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寧波市彩虹南路11號A 座12B 樓4號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因業務經營需要而變更前述地點的。
第三條 工作時間
3.1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根據乙方的工作性質,對乙方實行的工時制度為: □ 標準工時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
□ 根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按綜合計算工時制;
□ 根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改變工時制度,對乙方適用的,甲方將根據規定及時告知乙方。
3.3 若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甲方將支付乙方加班工資;若甲方要求乙方在休息日加班而又不能安排乙方補休的,則將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但若乙方在甲方沒有批準的情況下自行延長工作時間或在非工作日自行上班的將不視作加班。
第四條 休息休假
4.1 乙方可按政府規定享受停工醫療期。
4.2 乙方可按政府規定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法定假期。
4.3 乙方可按政府規定享受產假(僅限女員工)、陪產假(僅限男員工)等法定假期。
4.4 乙方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享受甲方提供的帶薪年假。
4.5 乙方可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假期。
4.6 假期的申請根據《員工手冊》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
第五條 勞動報酬
5.1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勞動后有權獲得勞動報酬。
5.2 乙方的每月工資在次月日發放。
5.3 法定假期工資的`計算按政府規定執行;非法定假期工資的計算按《員工手冊》的規定執行。
5.4 加班工資按政府規定計算。
第六條 社會保險
6.1 甲方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依法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6.2 乙方的社會保險繳納地為 。
6.3 乙方參加的社會保險為:
□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 小城鎮社會保險;
□ 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
□ 農村社會保險。
6.4 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均由乙方承擔,并由甲方代扣代繳。
6.5 由于乙方已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甲方無法為乙方再行繳納的,不適用本條的其他款項。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7.1 甲方將確保乙方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下工作。
7.2 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7.3 甲方將按國家規定做好職業危害防護工作。
7.4 乙方的工作內容有職業病危害的,甲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條 福利待遇
8.1 乙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外,還可按《員工手冊》或甲方的其他補充福利計劃享受補充福利。
第九條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9.1 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2 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行業職業操守的,乙方應嚴格遵守職業操守。
9.3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合法制定并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4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其工作相關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 經雙方協商一致,
可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10.2 有以下情形的,本合同解除
10.2.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0.2.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詳見附件);
(2)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乙方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3) 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5)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10.2.3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無法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2.4 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出現的,甲方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解除本合同。
10.2.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10.2.3、10.2.4 款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滿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1)按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外,本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 乙方在甲方處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的;
(5) 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政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0.2.6 乙方在試用期內欲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試用期滿后乙方欲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0.2.7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2) 甲方未按勞動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3) 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 甲方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 甲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甲方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0.3.1 本合同期滿;
10.3.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0.3.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10.3.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
10.3.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10.3.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4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涉及經濟補償的,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11.1 乙方的工作內容涉及甲方商業機密或技術機密,雙方應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11.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培訓并符合約定服務期條件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1.1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根據損失的大小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 篇3
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國務院法制辦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條例草案明確回應了此前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誤讀,尤其對此前爭議的焦點“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草案不惜筆墨指明了14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似乎想以此告訴人們,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并沒有因為《勞動合同法》而喪失,所謂“鐵飯碗”只是誤讀。
此前,不少專家和企業界人士,都對《勞動合同法》存在明顯誤讀,比如20xx年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認為無限期合同將造成“大鍋飯”,影響企業自主用人權,因此建議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眾多專家學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發表過類似觀點。5月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衛平更是指稱,20xx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業倒閉或轉移,這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成本大幅增加有關。
現在回過頭來反思一下持續近一年的這個爭論,會發現把企業倒閉潮歸結于《勞動合同法》不僅是一個誤讀,而且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并不比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多,而據知情人士的估計,像珠三角地區,90%的企業13年來都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自然也不能指望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另外10%的企業,多是跨國公司的代工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比《勞動法》的要求更高,《勞動合同法》并不成為其發展障礙。
造成珠三角某些企業經營困難甚至轉產、倒閉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太得力,而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漲價、產業升級、人民幣升值乃至于美國次貸危機等的.影響,尤其是人民幣升值和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大量出口加工企業原本利潤就低,千辛萬苦換回的美元一到國內轉眼就貶值。更糟糕的是,據央視經濟半小時最近透露,由于次貸危機,美國等國的金融系統收緊了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支持。各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的收緊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高度依賴銀行資金運轉的外貿企業,在資金流動上困難,最終,在周轉不靈之后,很多美國企業直接宣布企業倒閉,把企業負擔甩給了下游的制造企業。而接下這最后一棒的,則是中國國內的那些剛剛起步或起步不久、舉步維艱的中國制造企業。
當前,很多外貿企業因為難以消化內部成本上升和外部人民幣升值壓力,紛紛“出口轉內銷”,但內銷市場長期沒有培育,狀況并不好。中國棉紡織行業協會一份調查分析報告顯示,49.2%的紡織企業希望轉投其他行業。企業紛紛逃離制造業奔向房地產,幾乎成為一個共同的時代特征!
這個事實,是對中國企業的一個提醒,也是對中國當下外向型經濟的一個警醒。培育國內市場,已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個艱巨轉型任務。這方面,除了需要政府的減稅計劃,對企業自身來說,提高勞動者權益、增加勞動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保障,恰恰是培育內需的必要舉措,這不僅僅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也是企業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勞動合同 篇4
趙秀英 同志與我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七 款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十、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一、 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經人民法院宣告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四、 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十五、 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十六、 勞動合同當事人喪失主體資格,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本人(簽名): 用人單位(印章):
20xx年4月3 日
勞動合同 篇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簡稱《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執行十多年。20xx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兩部與勞動用工有關的法律對規范勞動用工,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與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相比,今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有不少變化和調整,對于已經長期執行《勞動法》的電信企業來講,肯定會帶來不小的影響。
招聘用工中的合同訂立要求細化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采取法律行動,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資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給電信企業提了個醒:在用工過程中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工作中一定要落實“書面合同”制度,避免在以后的紛爭中處于劣勢,也好在糾紛發生時有法可依。
關于勞動合同訂立的“書面形式”問題,國家在《勞動合同法》中以更加詳細和更加明確的規定,將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使得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具有可訴性。較高的“違法成本”將使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目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有所減少。對比過去,用人單位如果不訂立書面合同,往往只負行政責任;現在有《勞動合同法》來規范勞動用工,會使電信企業不得不權衡自己的得失。所以電信企業在用工的第一個環節就要做好,做細。
試用期規定詳細操作性強
在《勞動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盡管如此,某些用人單位試圖以各種形式躲避法規約束,以各種名目延長試用期,甚至很多單位每年都有試用期。試用期一直是勞動者和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爭議最多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新舊法律對“試用期”的相關規定有以下變化。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明晰了保護與懲罰措施,對試用期限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如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等。
這套更為具體的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用人單位肆意延長試用期的情況,將勞動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發工資或者按比例發放工資。對于這一現象,《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勞動合同法》則提出了試用期最低工資的參考標準,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全新的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保證。
因此,在試用期方面,《勞動合同法》較以往有關試用期的規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進,更加具體化和更具可操作性。電信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做好試用期的工作。
經濟補償金支付同情弱者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終止也要補償,既體現了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對員工離職后可能面臨的“生存權”問題的保護。例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勞資雙方關系最大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里的“下列情形之一”主要涉及到“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電信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一定要仔細閱讀這幾條的規定,避免在后續工作中出現失誤。
還有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至于補償標準是否過高,這實際提出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問題。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按現行《勞動法》,只有在用人單位“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于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大大增加了勞動者獲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機會,但是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并不意味著得到了可以一勞永逸的“鐵飯碗”,而只是為其提供一種就業的穩定性。
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理解,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像在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就有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能夠解除。
對此相關人士提出,除了原來《勞動法》規定的在同一單位工作滿十年外,《勞動合同法》新規定第三次續訂合同時就可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第三次續訂合同時間要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即20xx年1月1日后。
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同工同酬
由于用工雙軌制,大部分的電信企業不是按勞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實際執行過程中,電信企業卻普遍存在著大量的勞務工(也有的電信企業稱作派遣制用工),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樣的“同工同酬”在《勞動合同法》中分別出現了三處,并且都對“同工同酬”做了詳細和嚴格的規定。
最近,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司長邱小平在接受采訪時透露,目前,勞動保障部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工資立法,并已經將同工同酬問題列為重點研究的內容。我國企事業單位工資分配“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有望通過立法解決。
規范勞務派遣制用工形式
目前,派遣制用工在電信企業大量存在,派遣制用工管理存在很大的問題,針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也進行了規范。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相關人士指出:“這預防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合作規避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情形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電信企業應當積極探索多種合法的新型用人機制,強化“精干合同制、規范派遣制,培育代維代營等社會力量”的用工管理。強化勞動合同期限管理;規范派遣制員工管理和加強流動;積極探索項目外包、項目合作的管理方式,降低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1日起施行,留給電信企業用工調整還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電信企業應當未雨綢繆,認真仔細地閱讀《勞動合同法》,研究新型用工方式,形成合理的用人機制。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所 有 制 性 質:
地 址:
乙 方(勞動者)姓名:
(職 工)性別:
身 份 證 號 碼:
住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甲方紹興縣和興印染有限公司與乙方 ,經雙方平等協商,訂閱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行政管理人員,合同期限為 年,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車間管理人員,原則上年薪為
三、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工作內容,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甲方可以變更乙方崗位(工種),如乙方不同意變更,可按《勞動法》第二十六的規定辦理。
四、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五、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2、營私舞弊、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七、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1、乙主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經董事會討論決定辭退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甲方從事新產品開發、研制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離職、脫崗。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違者承擔甲方的全部損失。
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對合同期限約定,由違約方支付主違約金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未盡事項或特殊情況,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十一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嚴重違紀行為;
(三)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六)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十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經濟補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因甲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鑒證機關(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8
用人單位(甲方): 名 稱:
經濟類型:
地 址 :
職工(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用工形式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甲方(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招用(以下稱乙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雙方根據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 。
3.合同期限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簽證時還需交簽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
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元/月。甲方可按企業工資制度調整乙方工資。
(二)甲方每月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女職工勞動保護假期間,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確定的乙方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六)如甲方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于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并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女工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于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七)乙方其他各種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和標準,包括有關女職工、
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和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的勞動保護用品,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及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職工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如甲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
法撤銷、解散、歇業、關閉,宣告破產;本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四)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的行為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的,應同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停工醫療期計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煙臺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期雖未滿,但甲方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以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確需按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其他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繳納退休養老保險等社會勞動保
險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權益的。如乙方依據上款第2項至第6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七)乙方非依據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應依約承擔的責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市、縣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除試用期內或職工被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別規定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提前時間不足者,按相距的實際天數,以乙方當月工資收入的日平均數額計算補償給對方。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填發《職工勞動手冊》、轉移檔案等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按《煙臺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屬試用期內或因乙方被作違紀辭退、除名、開除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甲方不發給補償金。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合同 篇9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__
經濟類型:_____ 性別: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同意根據甲工作需要,在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完成的工作數量_______,達到______質量標準,或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
第三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安排乙執行下列_________ 種工作制。
(1)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保證乙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乙相應待遇:
(一)安排乙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甲為乙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每月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工資,工資不低于 ,工資分配水平在崗位(聘任)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條 由于甲生產任務不足,使乙下崗待工的,甲保證乙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應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六條 乙違反勞動紀律,甲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四條 乙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離休、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八章 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經濟補償金:
1.甲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 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支付乙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 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乙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協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應根據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經濟補償時,乙在甲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還應發給乙不低于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 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第九章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___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以下文件或協議做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______(蓋 章) 乙:________(簽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簽章)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___ __
乙方: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住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固定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3個月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以每月_________元支付乙方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十六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7、8、項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第十八條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八、其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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