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協議書范文匯編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協議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養殖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養殖協議書 篇1
出賣方:XX(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XX(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種鴨場,種鴨萬頭及其配套場區,每只XX元,共計:XX萬元。
本種鴨場種鴨基價由甲方參照周邊同級別養殖小區基本相同的價格執行和管理。
種鴨場由于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自行生產飼料,種鴨用飼料必須用品牌全價飼料,合格廠家飼料,飼料價格為同等市場價。
乙方自主養殖,甲方不干預,風險自負,種鴨保險費及保險賠償,由乙方全部所得,甲方不參與。
種鴨賣買乙方自由,甲方不得干預。
種鴨場所有種鴨用藥必須符合國家動物用藥規定,絕不使用人用藥品,如查到,誰用誰負責,與甲方無關。
乙方必須協同甲方共同做好小區治安、防火、防盜等工作,有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介入。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
甲方: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
XXXX年XX月XX日
養殖協議書 篇2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為加快優良紫菜品種的推廣,促進我縣紫菜品種的更新換代,提高養殖紫菜的產能和品質,建立紫菜養殖加工一體化產業體系,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品種
供方應需方要求養殖“申福1號”紫菜品種,養殖面積______畝,供方所需紫菜苗種由供方按每畝______元向需方購買,搪苗前付清。
第二條 養殖及采割要求
供方應根據紫菜養殖的合適時間采用插桿式方式養殖紫菜,并自覺接受需方技術指導。在紫菜采割期內,供方應在紫菜生長至______公分時采割,并保證將所采割的紫菜全部供給需方,不得自行銷售或加工。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如需方因生產能力不足,主動要求供方延期采割,導致產品超過規定標準的,則不受本條限制。
第三條 產品計量、定價,交貨地點及方式
鮮紫菜采用機械脫水計量,脫水時間不少于_____分鐘,脫水后價格為每公斤_____元。交貨地點為需方生產地,并由需方在交貨地點進行驗收。紫菜養殖地至交貨地的運輸由供方承擔。
第四條 貨款結算辦法
供方交售的紫菜經驗收合格后,需方出具收購憑證,作為貨款結算依據,需方應在______天內,通過銀行轉帳向供方支付貨款。
第五條 供方的違約責任
1、在紫菜采割期內,供方若將需方提供的品種所養殖的鮮紫菜自行銷售、加工的,或其提供的鮮紫菜無正當原因明顯少于其養殖面積所能提供的紫菜數量的,其自行銷售、加工部分所取得的收入歸需方所有。
2、供方不得夾入其他紫菜品種或雜物,供方如故意摻雜,造成需方未能及時投料生產,導致加工設備閑置,供方應賠償需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3、供方采割的紫菜超過規定標準,需方如仍愿意收購的,可予以打折,折扣率由需方確定。如需方認為供方的.紫菜已無法加工生產,需方有權拒收,并可向供方收取超標紫菜總價值的20%的賠償金。
第六條 需方的違約責任
4、需方無故拒收供方提供的鮮紫菜,應向供方支付拒收貨款總值20%的違約金,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5、需方未按協議規定期限付款的,應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額的0.05%,按日計算滯付金。
6、需方不及時提貨或運輸已采割的紫菜,或不及時驗收計算,導致鮮紫菜變質的,應全額賠償損失。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氣候原因,導致供方不能按時交貨、提供的紫菜品質下降或可交貨的數量減少,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后,可免除違約責任。供方采割的紫菜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權拒收,并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養殖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協商一致,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贏的原則,就下列事宜達成協議:
一、合作項目及基地地址
1、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規,決定聯合建立河蟹養殖基地,主要從事河蟹養殖項目。
2、養殖基地地址:
二、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經營場地,乙方提供技術和養殖管理。經營地點: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投資方式及比例分配
1、經雙方協商,共同投資XX萬元進行河蟹養殖項目投資,甲方出資XX萬元,占投資比例的XX%;乙方投資XX萬元,占投資比例的XX%。
2、為確保本項目能夠如期、正常運轉,甲乙雙方出資款項必須在以下期限前入賬:
第一期:在20xx年XX月XX日前入賬,出資金額XX萬元,占投資比例的XX%,甲方出資XX萬元,乙方出資XX萬元;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入賬,出資金額XX萬元,占投資比例的XX%,甲方出資XX萬元,乙方出資XX萬元;
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入賬,出資金額XX萬元,占投資比例的XX%,甲方出資XX萬元,乙方出資XX萬元。
3、如需追加投資,由甲乙雙方按原投資比例或雙方協商后各自重新追加。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河蟹養殖的經營場地、辦公、食宿場所設施。
2、甲方負責辦理當地有關經營手續。
3、甲方負責養殖基地的經營、采購、銷售及財務管理。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殖基地建設指導、技術服務,且可根據情況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但甲方只提供食宿及辦公場所,不提供勞務費用。
2、乙方應積極維護甲方的形象及信譽,必須保證養殖的品質及技術的成熟。
3、乙方無權銷售給產品,必須交由甲方進行統一銷售。
六、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合作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凈利潤在XX萬元以內,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凈利潤超出XX萬元,超出部分按甲方XX%;乙方XX%進行分配。
3、若經營不善發生虧損,甲乙雙方各負擔XX%。
4、債務由甲乙共同承擔。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甲乙雙方的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外一方應當按比例在XX日內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七、違約責任
1、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以協議所涉及到的為準,由于一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此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并雙倍賠償該經濟損失。
2、由于一方不履行協議或嚴重違犯協議,造成另一方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協議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對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并有權終止合同。
3、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內擅自終止合作,先行投資一律不返還,并按投資額的雙倍支付違約金。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養殖協議書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項目是由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項目承擔責任。合作項目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項目合作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項目合作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項目合作主要經營范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項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項目合作人共 個,分別為:
1、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2、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3、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4、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項目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愿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項目的股東,以下簡稱為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元,后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項目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項目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項目承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秘密;
(五)支持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項目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項目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項目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項目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項目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項目合并、分立、變更合作項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項目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合作項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項目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項目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為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為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項目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項目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項目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項目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合作項目資產為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
篇五:養殖場合作協議
合 作 協 議 書
甲方:孫海梅(以下稱甲方)
乙方:井永庫(以下稱乙方)
丙方:井寶會(以下稱丙方)
丁方:陳紅峰(以下稱丁方)
戊方:孫海龍(以下稱戊方)
甲、乙、丙、丁、戊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合作養雞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作期限為年,從20xx年3月1日至20年 3月1日止。
2、甲方以場房、場地、現有設備、生產工具、產品商標為資本入股,不計價值,其他各方以等額投資的方式入股,生產利潤為五家共有,分別占五分之一。
3、乙、丙、丁、戊方必須在20xx年3月1日前將投資股金100000.00元(拾萬元)到賬,否則視為退出,在合同期內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潤不分,合同期滿后退還本金。(分別于 月 日和 月 日到位)
4、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其他各方生產經營用房,如有延誤包賠損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場房用途,分批次育雛,不得空余房間,20xx年10月前雞、雛總數必須達到6萬只以上。
5、乙方負責全部生產經營的管理,其子井寶龍回來后可自愿加入。
6、生產經營只與以上五方有關,其他人員及親屬可參加義務勞動,不準參與經營管理。
7、在合作期間內,乙方負責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不得損壞房屋和其他設備。如有損壞,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使用期滿,將場房和設備完好無損地交給甲方。
8、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場房損壞與其他各方無關。
9、在使用水電時,應按照安全使用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用電線路和竊電,出現任何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其他各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0、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周圍生態環境,不準獵殺野生動物,否則,后果自負。
11、戊方現有生產經營與將要開始的合作無關,在20xx年10月現有生產經營結束后加入合作。
12、甲方在場地內從事的其他經營與其他各方無關,其管理人員不得干預養殖場的各項管理。
13、未盡事宜: 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已方:
二〇xx年二月十四日
養殖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養殖業,方便全鄉群眾的仔豬來源,本人根據本村閑置的大棚進行養豬,為群眾增加收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空閑地,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內容
(1)甲方將養殖場20個畜用棚及場地承包給乙方;
(2)甲方將養殖場耕地50畝承包給乙方;
(3)以上總承包費為拾伍萬元整(150000.00);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10年,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項目生產經營活動;
(2)甲方不得參與支配此次生豬養殖場項目方案實施分配,以后乙方爭取來的資金由乙方自行運行,甲方無權參與。
四、乙方的義務
乙方的承包期內,必須年底將承包費付給甲方。
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生產、經營的農副業產品損失,經調查證實后,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承擔的義務。
六、其他
本合同承包之日起,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如愿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鄉政府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二O 年 月 日
【養殖協議書】相關文章:
養殖協議書09-28
養殖協議書07-05
合伙養殖協議書02-06
養殖合作協議書02-10
養殖合作協議書01-07
養殖協議書15篇01-27
養殖合作協議書06-01
合伙養殖協議書15篇03-05
生豬養殖合作協議書12-16
養殖協議書通用[15篇]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