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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時間
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操作指引】《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中國勞動保障報訊,張某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在解除協議上簽字,此后張某因病住院,要求享受醫療待遇,公司稱雙方已無勞動關系。對此,白永亮律師認為,依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當以用人單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為標準,即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為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在辭職后30日到新公司工作。你應盡快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如原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辦妥,但在與原單位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與原單位盡量協商解決,必要時相應賠償損失;如你在未了結與原單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就到新公司上班,就違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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