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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簽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遵守承諾,不提前通知辭員工怎么辦他已經在那個單位3個多了,快4個月仍沒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商場類型的地方上班和普通單位一樣嗎
您的情況存在以下2點事實:
1、近4個月的事實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 。
2、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員工。
現在對您可以要求的賠償進行分析:
1、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由于工作近4個月未簽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法律上默認為訂立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按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作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3、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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