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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也有“知情權” 英文勞動合同慎簽
-法律事件:不簽英文合同就視為自動辭職
周先生自1999年起在英國某公司北京辦事處任工程師。2002年3月,該公司投資在北京設立的分公司辦事處撤消,所有辦事處員工并入上海總公司并重新簽訂雇用合同。周某在簽訂合同時發現她面對的是一份已由總經理簽名的英文文本合同,當即提出疑問并與公司人事部交涉,要求簽訂中文文本合同。但人事部聲稱這是公司內部規定,必須簽英文合同,否則視為員工自動辭職,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雙方為此發生勞動爭議。
-關鍵詞:外企與中方雇員簽訂的書面合同應該采用何種文字沒有明文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發生勞動爭議時既便于當事人舉證,又便于有關部門處理。但是《勞動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對外資企業與中方雇員簽訂的書面合同應該采用何種文字都沒有明文規定,而本案提出的恰恰是這樣一個問題。
-律師圈點:鑒證,駕馭勞動合同“知情權”
本案中的公司提出所謂的“員工必須簽訂英文合同”的內容規定顯然與我國法律相悖。因為我國憲法賦予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基于此,周某要求簽訂中文文本合同完全是正當合理的要求,公司不但不應駁回,更不能以此為由辭退員工。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外企同雇員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所謂鑒證,就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鑒證不僅要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是否明確,以及雙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合同,還要審查合同中外文本是否一致。
我國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過程中之所以設立勞動合同鑒證這一環節,正是為了糾正無效和違法合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尤其是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知情權”。有了鑒證這一環節,自然也可以防止一些外商投資企業鉆中國法律的空子,即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采用英文文本合同,內含對勞動者極為不公甚至是苛刻的條款,而提交給勞動行政部門鑒證的卻是中文文本合同,表面上中規中矩、合理合法,挑不出一絲一毫的毛病,從而瞞天過海,輕松過關。
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該公司答應與周某簽訂中文文本合同,事情得以圓滿解決。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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