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勞動合同范文匯總七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 篇1
一、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簡稱,其主要分為八大章節,共九十八條,主要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等事項進行了相關說明。但不少人對于勞動合同法不是很料及,其中疑問最多的就是勞動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一、勞動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答】: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是什么?
【回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第四十條則對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進行了規定。
三、公司新聘用了兩員工,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怎么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復】: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四、單位一員工經常曠工遲到怎么辦?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嗎?
【回復】: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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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篇3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據《勞動法》第 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 篇4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
臨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下同)和國家以及省有關勞動管理規定,_________單位(簡稱甲方)招用____(簡稱乙方)為本單位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項為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日
止,合同期限為__年。
(二)無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從 __年_月__日起至____ 工作完成時止。 本合同試用期限為__月。
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
(二)乙方應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和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休息休假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按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享受勞動報酬的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政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單位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 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崗位確定為____元。以后按單位工資分配方案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位的計件單價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二)甲方以法定的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工資,定于每月____日發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安排延長工作日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無故拖欠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照《勞動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社會保險及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 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
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 用品____,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
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
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終止、解除、變更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
方協商同意繼續招用,應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情況變化,調整生產(工作)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準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發生計劃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
5、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經批準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
6、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上大學、中專、技工學校學習等)沒有達到培訓合同或本勞動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3、擔任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確認。
(九)除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1、2、3、4、5項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愈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管理。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從年
2、無固定期限:從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務完成時止。該工作任務完成的標志為 / 。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
1、 無試用期。
2、 試用期從月日起至年月
(三)到崗日期
乙方應在 20_ 年 2 月 24 日前到崗。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見《職位說明書》 。
(三)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佛山、中山、廣州、武漢、昆山、天津 。
(四)甲方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單位工作的,應協商一致并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章確認的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在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后30天內,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乙方同意調整。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周工作時間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三)甲方按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并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 1 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計時工資:
(1)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4500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 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本條(1)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件工資:
(1)計件單價 / ;
(2)勞動定額 / ;
3、其他形式(如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
(二)乙方的績效薪酬或獎金的計發辦法為:
(三)乙方的津貼、補貼的發放標準和辦法為:
(四)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每月 10 日發放 上月 (當月/上月)工資。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按《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補休的除外。
五、社會保險
合同期內,甲方應按國家、省和本地區的有關規定,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繳納應由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并按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應將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和扣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 1年 (年/季/月)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甲方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并公示。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三)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表現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
八、合同的變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終止
1、本合同期滿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況之一終止的,甲方應當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期滿的,乙方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續延乙方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按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乙方賠償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手續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2、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解除本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一)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本條(二)中約定的項目外,還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二)約定,應按照本條(二)中約定的第1項目中的招收錄用費用和第2項。
(五)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十一、調解與仲裁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商業秘密、競業限制與專項培訓
(一)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秘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并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雙方另行簽訂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協議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二)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專項培訓協議,并作為本合同附件。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等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專項培訓協議的約定。
十三、其他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進行約定,但所約定內容不得與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抵觸。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勞動管理新規定相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視為后者外派到前者進行工作),乙方同時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地點)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沖突的,優先適用前者。
(三)勞動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為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
(四)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可另加雙方簽名或蓋章的附頁):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七)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高管比起普通員工其地位要高一些,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也就比較多,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就比普通員工多了一些關于保密方面的條款。對于這一點,是需要高級管理人員多加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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