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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1
1、用人單位在簽定勞動合同時可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有關證件嗎?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用人單位擅自扣留、抵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哪些條件?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俗稱辭職。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辭職無需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單位當即同意的,辭職立即生效。如果單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這30日內還必須堅持上班),無需單位同意,辭職行為當然生效,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退工等手續。
3、《工傷保險條例》對應當認定的工傷范圍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工傷保險條例》對應當視同工傷的范圍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勞動者的哪些收入不屬于工資范疇?
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換句話說,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并非都是工資,那么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疇:(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比如說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比如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等。(3)按規定沒有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比如說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作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等。
6、因勞動者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如何扣除職工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當為員工上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雇主必須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俗稱“四金”)!八慕稹笔怯烧块T頒布實施的社會保險,它帶有強制性,沒有條件可言。它是企業雇主必須給予員工的基本權利,隨著試用期的開始導入,直至勞動合同的終止而終止。許多企業雇主在新員工的試用期內,都不予辦理“四金”,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當事人可以向原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原單位無條件補繳“四金”。
8、職工不能勝任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經職工經濟補償嗎?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9、單位應當給員工經濟補償時,如果沒給,則會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但是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職工患病或者非國左負傷,單位解除勞動時,應否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11、企業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首先要做好事先的防范工作,也就是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采取保密措施:(1)在企業內劃定保密區域,并在保密區域內加強保衛措施,確定明確的管理辦法。(2)對企業的重要文件、資料應及時確定其保密級別、加蓋保密章,予以存檔或銷毀,同時應制定出企業相應的文件管理、借閱、復印、銷毀辦法,以及外發文件的審閱辦法。(3)把商業秘密限定在必須了解該秘密的員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圍之內,對職工應限制掌握的知識,并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將各關鍵部分進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擁有完全的商業秘密。
第二點,也是企業自助行為的最重要一點。即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保密協議。企業同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有兩種方法:(1)企業直接同接觸商業秘密的職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2)企業可以在同職工簽訂的《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12、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企業決定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則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不再續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則員工有權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
13、如果沒有約定對職工的經濟補償辦法,僅規定競業禁止的約定有效嗎?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經濟補償的規定,則前述約定內容因顯失公平,應視為無效。
14、企業能否單方面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一經簽訂,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勞動合同的任何變更,均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工作崗位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但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仍然必須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2
勞動合同被認為是保護勞動者權利,規定勞動者義務的有效載體,而用人單位也用勞動合同來規范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但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勞動合同就可以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勞動者也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雇,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真的是這樣嗎?
1、企業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隨意解雇員工合法嗎?
王先生10月8日被上海某中外合資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聘為銷售人員,月工資底薪元,底薪之上按完成的銷售額提成8%。被雇傭期間該公司未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按國家規定向社保機構繳納各項保險費用,但口頭上承諾會根據工作業績補簽合同和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王先生認為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公司的發展環境還說得過去,就勞動合同的事未繼續找公司領導詢問。11月15日,王先生因背后發了幾句牢騷,還頂撞了領導,公司管理層就以銷售人員富余為由,將王先生解雇,工資支付到解除當日。王先生不服公司的解雇決定,于月21日向本市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后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A公司承認雇傭王先生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申訴人王先生解雇的處理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法》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導致勞動爭議糾紛發生。并主動提出撤消解雇的決定,請王先生盡快上班。王先生認為勞動糾紛已經發生,和公司管理層之間的關系沒法協調,不愿回去繼續工作,要求企業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并補交其工作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A公司同意王先生的這些要求,并按規定補交了企業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同時承擔了所有訴訟費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2、沒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解決糾紛?
李某是一名在上海某公司從事IT的人員,今年4月10日進入公司工作,面試時說明試用期3個月,工資待遇為50000/年,每個月要扣掉30%,作為年終獎。李某進入公司后并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離開上海。現在要求辭職,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資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李某想跟公司討回。但公司方面說李某自動辭職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李某的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賠償金,無權要回。無奈之下,李某將勞資糾紛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分析: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招用員工,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雙方確立勞動關系、履行權利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據。在受聘過程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過程中,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辭職報告,但得不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那么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出現以上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還可起訴到法院。
在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的基礎上,《解釋》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或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等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就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問題,《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都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外資企業也不例外。同時,每個勞動者都應了解并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合法權益。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3
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等細節。
(一)明確工作內容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二)書面約定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
(三)明確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四)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
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五)明確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
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六)社會保險約定
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提醒勞動者:對于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通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七)避免簽訂空白合同
不要簽空白合同?瞻缀贤侵钙髽I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八)注意不合法的條款
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九)存檔備份
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里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4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九大事項
由于金融危機影響,目前尋找工作壓力偏大,有些企業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找工作簽訂勞動合同要特別注意,以避免合法權益受侵害。
一、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二、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陬^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由其督促簽訂。
三、查清用人資格,莫簽主體不適格合同。
事先了解單位名稱、法人是誰等情況,注意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轉包嚴重的行業要特別小心。比如,《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規定,建筑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包工頭等都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四、細讀合同條款,莫簽條款不全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外出打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避免遺漏重要條款。若單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細閱讀對于報酬、崗位、試用期、合同終止與解除等重要條款以及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
五、重要條款紙上約定,莫簽模糊不清合同。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工資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工資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具體崗位、報酬、試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時說明并要求修訂才可簽訂合同。
六、牢記基本權利,莫簽侵犯權益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蛾P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標準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還規定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其他法定休假日應安排休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安排加班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掌握錄用條件,莫簽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單位隨意設定“錄用標準”,就可能出現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隨意降低、克扣工資或延長試用期限。所以,簽訂合同前,還要詳細了解錄用條件,最好書面確認錄用條件。
八、拒絕違法行為,莫簽賣身合同。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蛞云渌x收取財物。打工者要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費用、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證等證件及“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等違法行為嚴詞拒絕。因為,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會失去行動自由,可能會出現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等嚴重侵害權益行為。
九、平等協商簽訂,莫簽生死不管合同。
平等協商簽訂合同。簽訂前,也可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介機構咨詢,確認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時提出取消“工傷概不負責”等逃避責任的不平等條款。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5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五、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七、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職工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十、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拓展: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交保險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必須交保險嗎?
《社會保險法》規定確立了勞動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即使是員工自愿不參加社保,當遇到社保核查時,用人單位也要補繳社保。那什么人可以不買保險呢?一是退休返聘人員,二是社保關系在別處,未轉入現用人單位的人員。那如果是員工不愿意購買社保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怎么做呢?一是辭退;二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應該購買社保,否則如果因不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后果由員工承擔。如果員工仍然不愿買社保,就讓員工寫一份承諾書,內容中要有“公司已經告知本人應當繳納社保,如果因本人不愿買社保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法律后果由員工承擔”的字樣。這樣的話,當遇到社保稽核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有充分的證據進行解釋。另外,在遇到員工生病,工傷,生育的時候,用人單位可以以此來規避完全承擔相關費用的風險。
二、什么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三、社會保險有哪些特征,哪些功能?
社會保險的特征有以下幾點: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社會保險還具有以下功能: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2、促進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6
簽訂集體合同對于職工的保護性是很大的,最重要的地方在于集體合同把職工放到了一個和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位置上,從而排除了勞動合同簽訂中與用人單位對應的只是勞動者個人的弱勢地位,集體合同簽訂的原則平等協商、兼顧雙方合法權益就體現了這一點。
雙方協商代表人數要對等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對等,一般為三至十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選擇協商代表體現民主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征求職工意見后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過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雙方可“外聘”專家參加協商
在具體協商過程中,很多職工推選出來的代表可能并不太專業,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應該爭取的合法權益也不了解。對此,《條例》特別指出,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以提高雙方協商內容的質量。只是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擔任首席代表。
協商代表必須代表本方利益
為了使協商代表能夠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了協商代表應當履行的.幾項職責,其中包括:參加集體協商,真實反映本方意愿,維護合法利益;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等,協商代表有“特別保護”
為了維護職工協商代表維護職工正當權益的積極性,《條例》中對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的有關情形作出了相應的保護性規定。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職工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征得職工本人的同意。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協商代表本人要求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除下列情形外:
。ㄒ唬﹪乐剡`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職工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條例》中明確指出,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一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協商;一方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裁減人員等事項要求集體協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協商結果要經過職工同意,經集體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形成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并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可通過。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7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平等的合同主體。因此,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并且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在勞動糾紛中,有少數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特別是在短期合同的續約中容易出現,這是與《勞動法》相違背的,勞動者需引起注意。*工作內容、職務的聘用應清楚明了,使勞動者知道自己做什么、發展空間有多大,也避免了過于頻繁地“跳槽”,不利于自己的成長。
。獎趧訄蟪旰透@,這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勞動合同中較為受到重視,勞動者一定弄明白用人單位能提供哪些社會保險以及個人的繳付比例。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扣押保險單證的做法是不對的,勞動者應依法力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違法解約引起的糾紛較多,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將此類條款審讀清楚,避免模糊的合同措詞,以免發生糾紛時,維權困難。
*以上規定的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在實踐中,雙方可用補充條款對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如教育培訓、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完成工作任務的獎勵等,對雙方權益維護都將起到積極作用。警惕勞動合同陷阱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同樣適用勞動合同。在實踐中,以脅迫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比較鮮見,以欺詐方式即設立勞動合同陷阱卻屢見不鮮,特別是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的勞動合同中,雙方一定要詳細訂立,特別是完成任務的期限和完成任務的驗收標準,以免日后帶來不必要的爭端。
另一類欺詐所設立的勞動合同陷阱是一方當事人捏造事實,或故意告知不真實情況,使另一方判斷失誤,如勞動者把他人勞動成果竊為己用,使用人單位判斷失誤;用人單位以不真實的利益,如住房等進行虛假承諾,而不能兌現,從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等。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幾個問題8
簽訂購銷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那簽訂購銷合同應當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等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注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設備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貸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6、供貨期限,可以合同約定。一般來講,提貨的以乙方通知提貨日期為準(應給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代辦托運的以貨交承運人為交貨日期,送貨的以送達目的地為準。
7、可以約定分批交貨。
二、質量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行業強制性標準簽訂;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也沒有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訂。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標準有國家標準GB、部頒標準、企業標準QB。如果要填寫,須有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一般的購銷合同,多數泛泛約定為國家標準。如果對于特定產品,或對產品質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具體約定為哪個標準,或商定的條件、樣品(共同封存樣品,分別保管)、補充技術要求。
約定供方對其所提供產品的質量保證期限,在保證期內,發現質量問題,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導致。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1、交貨地點,涉及“標的物交付”,也是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當約定的交貨地點與實際交貨地點不一致時,以實際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雙方約定了合同履行地點,則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交貨方式:工廠交貨(提貨)、目的站港交貨(送貨)、貨交承運人(代辦運輸)等等。對外貨易中,有專門的術語。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1、運輸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協商確定運輸方式、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偟囊笫沁\費低、運速快、貨物安全到達。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選擇了不合理的運輸路線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損失,就承擔賠償責任。
2、運輸費用的負擔,應結合貨物價款考慮,要明確約定清楚,以避免爭議。
五、合理損耗和計算方式
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損耗量,對此規定及計算方法,有關主管部門有詳細規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注明。
我們的實踐中,一般不允許有量差,按實際收貨量結算。
六、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
包裝是一切有形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不善則會使商品變質和損壞,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而高質量的包裝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強商品本身的競爭力。而講質量,首先要講標準,標準化是提高產品質量的重要保證。
1、產品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通用方式的,也沒有約定的,供方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2、包裝物供應,除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供應,也可合同約定。
3、包裝物回收:由合同約定,并約定回收費用。如,油桶、氧氣瓶等。
七、驗收標準、方法和提出異議的期限
1、驗收手段:全面檢驗、抽樣檢驗、理論計算、實際過磅。
2、驗收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約定標準。
3、驗收時間:約定多少天內應驗收完畢,不同于提出異議的期限。
4、提出異議的期限:
在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應在約定期間內將驗收數量或質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數量或質量合格。書面通知中,建議明確供方的回復時間,否則視為默認需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需方收貨后,應當在發現不合格的合理期間內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或在收貨后2年內未通知的,視為合格。但對質量保證期有約定的,適用質量保證期。當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產品有質量問題的,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來講,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合格的,為到貨后10天內提出書面異議。需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產品,應在運轉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異議。
5、也可以詳細約定由誰(由哪個機構)負責驗收和試驗等等。
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對機電產品,應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設備,應明確設備清單。
九、結算方式及期限
1、結算方式:現金、支票、匯票、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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